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的通知

时间:2018-03-30 浏览:23次 来源: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科〔2016〕11号)的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材料的编制与报送

 (一)考核评价材料组成

 1.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1)编制,做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2.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填表说明可参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表样式参见附件2。

 3.评价指标证明材料明细表。证明材料为评价数据的佐证材料,应如实填写,表样参见附件3。

 4.经审计2017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应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告附注可不提供。

 5.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表。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项目情况 B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B107-2表”。未填报该报表的企业应参照该表样式填写。

 6.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证明材料;企业拥有的国际发明证明材料;当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授权证明材料;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证明材料;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证明材料。

 (二)考核评价材料的报送要求

 1.考核评价材料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2.考核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查实,故意编造虚假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技术中心,均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时、全面上报考核评价材料,凡逾期15天未能上报考核评价材料的,考核评价成绩以不合格计算。

 4.相关证明材料要求通过数据填报系统上传扫描图片文件,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同一栏目需上传多个图片的,请压缩成一个小于5MB的文件上传。当年申请或授权发明专利超过30项的,可选择其中任意30项上传。

 二、考核评价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评价数据的网上填报

 网上填报请于4月9日开始登陆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http://gyxxh.tj.gov.cn),点击 “技术创新信息系统”(或直接输入http://111.161.34.100:8080/JXW/login.jsp),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天津市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信息系统”,然后点击菜单栏“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选项后完成填报。数据填报中应注意需使用IE 9.0版本以上浏览器,数据逻辑关系不合理及未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交。

 (二)考核评价材料的审核与提交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网上填报数据进行审核,(利用主管单位账户登陆“天津市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审核和提交),同时对企业上报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确保符合考核评价材料报送要求。各主管部门应于5月14日前完成网上填报数据的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考核评价材料一式一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考核评价数据汇总与分析

 考核评价数据经主管单位审核提交后,将不再允许修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委托第三方对上报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汇总、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四)考核评价成绩公布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从主管单位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考核评价成绩较好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申报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支持。

 (五)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称调整

 凡是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提交考核评价材料的同时,提交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申请,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申请书、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2017年度考核评价组织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业技术中心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严格把关,确保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2.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3.评价指标证明材料明细表

     2018年3月21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处 董锡泉;

联系电话:022-8360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