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为更好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免税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实本孵化器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完整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附件1),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国家级孵化器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附件2)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报送的免税名单进行确认,并加大力度抽查复核。
四、对于在免税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