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受理2018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8-01-08 浏览:30次 来源:智能装备处

各相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就受理2018年度北京地区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情况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对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产品目录进行了修订(附件1),重点对执行年限、销售业绩要求及技术规格要求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涉及技术规格要求调整方面,对原享受企业要求按新申请享受政策形式重新申请;对已实现国产化的部分零备件,取消了装备及零备件的进口免税资质;同时,支持大型合成氨设备、深海远洋科考船、工业级增材制造装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等等装备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

 二、申报有关事项

 (一)申报材料

 1、新申请单位报送申请报告2份(格式见附件4)、申请纸质文件5份及电子版光盘2份(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件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格式填报,其中四个附表请装订在申请文件最前面)。

 2、2017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制造企业按要求提交政策落实报告纸质版文件5份和电子版光盘2份。

 (二)申报时间

 新申请单位请于2018年1月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2017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请于2018年3月23日前提交政策落实报告。

 (三)受理地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智能装备处(地址: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院3号楼620室 邮编:100029)。

 (四)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智能装备处:

 乔冰、毛万方,57587725、57587702。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

         2.《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

         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4.申请报告模板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