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二批示范物流园区的通知

时间:2017-04-25 浏览:39次 来源: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引导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物流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7〕526号)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第二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为做好我省示范物流园区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物流园区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物流园区发展经验,有利于推动物流园区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探索新常态下我省物流产业集聚、升级和发展的新路径,对提高全社会物流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好物流园区示范工作,加大对示范园区支持力度,复制推广示范物流园区经验,推动我省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二、申报示范物流园区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一)主要原则 筛选申报的示范物流园区要遵循以下原则:1.物流园区自愿申报,政府引导协调;2.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公平竞争,择优申报;3.园区建设符合当地规划和物流发展需求,标准合理、规模适度、用地节约,有利于吸引物流企业向园区集约发展。 (二)示范园区类型和发展重点 示范物流园区主要包括货运枢纽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口岸服务型、综合服务型等五种类型。其中,货运枢纽型示范物流园区重点发展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货运效率,为国际性或区域性货物提供中转服务;商贸服务型示范物流园区重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物流组织模式创新,促进货源与车源信息的高效匹配,实现物流园区与服务对象的融合发展;生产服务型示范物流园区重点开展供应链一体化服务,满足生产制造企业的物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等物流需求;口岸服务型示范物流园区重点构建具备进出口货物转运、集散功能,服务于全球贸易、营销网络的物流支撑体系,满足国际贸易企业物流需求;综合服务型示范物流园区重点发挥综合性、多元化优势,促进多种物流功能互补、信息共享,满足城市和区域的规模物流需求。 三、示范物流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园区应具有较好的区位及交通条件,符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物流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在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园区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并有统一的运营管理机制,已制定自身建设发展规划,实际运营年限1年以上,全部入驻企业物流业务年收入20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少于3家,且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园区满足《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要求,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较强的货运物流服务能力,物流强度和运营效率较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高,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支撑保障作用。同时,具备应急物资大规模快速集散、中转能力。 (四)园区所在地为《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一级或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的优先安排。 具体申报条件参见附件1《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 四、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要求 (一)组织申报。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地方行业协会做好示范物流园区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有意向参与的物流园区编制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2.所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物流园区规划符合法定的城乡规划的图件说明;3.物流园区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以“TXT”格式上报;4.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在底图上标出园区范围,扫描上报。 (二)申报时间。请于2017年4月26日前,将市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三部门联合推荐文件、物流园区名单和申报材料(含电子版)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申报数量。每市限报1个园区,超过规定数量的将不予受理。 (四)评审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国家要求对上报园区进行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择2个园区报送国家。 五、组织实施 开展物流园区示范是提升我省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物流运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国土、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示范工作统筹和组织实施。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对示范物流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开展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奖惩机制,并以适当方式总结推广示范物流园区经验。 联系人:张福臣 0531-86191643         寻  洋 0531-86191874 邮  箱:sdfgwjmc@163.com 附件1 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 附件2 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 附件3 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格式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8日 信息来源: 山东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