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6年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 发展专项资金拟安排项目进行公示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16〕615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开展了2016年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经研究,现将2016年度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拟安排项目(见附件)予以公示。
公示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并明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意见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受理电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0471-6659103
自治区财政厅 0471-4192145
附件:2016年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拟
安排项目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