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对拟认定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第三批) 进行公示的公告
关于对拟认定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第三批) 进行公示的公告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6-07-27 10:4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3〕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指导意见》及认定管理办法(内发改产业字[2013]2491号),我委组织开展了第三批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审工作。经盟市发改委筛选推荐、委托咨询机构初审和答辩,拟将26个服务业集聚区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见附件),现予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2016年8月4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服务业集聚区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附件:1. 拟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名单
2. 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联 系 人:高博
联系电话:0471-6659072 6659365(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