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7-16 浏览:132次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市监办〔2019〕209号),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要求,加强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布局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市监办〔2019〕2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可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四条  省局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和管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省局与有关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工作。

第二章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

第五条  申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材料包括:

(一)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表(见附件1);

(二)相关工作制度。

申请认定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形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条件择优向省局推荐。

(二)省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省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机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向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省局报备并变更。

第三章 推荐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采取逐级申报的形式,符合条件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可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5名及以上业务素质较强、经验较丰富的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国开展线上和线下服务的能力,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商标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工具等,能够提供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国内外专利文献资源、相关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工具等,能够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分析、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的能力。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局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服务能力提升方面,提供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等指导;在分享交流方面,组织开展论坛、研讨交流活动等。

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规模化、层次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三条  省局和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省局和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干网络节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辖区内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开发信息分析和检索工具,开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训,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赋能。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据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现有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内积极探索开展信息分析、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按需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以及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培育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工作总结表(见附件2),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局。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工作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期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省局撤销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

第十九条  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认定。被撤销认定的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提交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重要网点。TISC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展议程框架下的项目,旨在帮助中国知识产权和创新用户提升技术信息检索能力,更快地掌握行业动态和新技术信息,促进其增强创新能力;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旨在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服务。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不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表

   2.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总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