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银保监分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21〕75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决定联合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各种违规收费,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是持续增加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职尽责,聚焦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清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公用事业企业和商业银行等领域的收费秩序,大力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重点领域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继续巩固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清零成果,坚决整治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严控非税收入不合理增长。重点关注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动产登记费和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等领域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中介服务收费。编制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对应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审批层级、审批部门。重点监管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行政机关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辅导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要按照《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要求,重点对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等15项违规行为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全面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合法收费。(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领域收费。加强海运价格监测,强化海运口岸收费监管,督促港口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中介机构和港口、检验检疫环节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机场、铁路领域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五)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精神,重点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验收接入、维护维修领域的收费监管,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督促停止收取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职责分工负责)
(六)商业银行收费。继续围绕《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要求,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抽查检查。重点查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等行为。检查过程中要推动商业银行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商业银行自查自纠、退费整改,主动为企业融资减轻负担。(河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要专人负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组织执法骨干力量开展抽查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寓服务于监管,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宣讲涉企收费政策,促进涉企收费事项公示制度落实。要强化收费主体的合规意识,激发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的内生动力。对检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作用。
(三)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地各部门于2021年11月25日前形成有治理成效、有政策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治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至少2个可公开典型案例,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