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我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科技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各区科技部门应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三、市科技局组织各区科技部门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等工作,原则上每月公示、公告一批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市科技局于10月31日前完成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四、各区科技部门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五、已入库企业但经核查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由各区科技部门提请市科技局撤销或市科技局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市科技局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集中抽查工作,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各区科技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有关要求,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八、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及时参加评价工作,取得2021年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我市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的相关要求,申请享受相应的补助。
联系人及电话:
李 坦 87899468转8502,
吕景礼 58326707
特此通知。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