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现将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企培育库
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企培育库申报企业受理、审查、评审、公示等工作。企业申报地址为:https://kjgl.kxjs.tj.gov.cn/。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
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推荐、汇总。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2018年认定,2021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18开头)。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
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15日和8月15日。
(三)申报材料受理
1.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具体以滨海新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为准。
2.滨海新区以外企业报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各区科技局统一报送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地址为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12室。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四)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推荐表(附件2),将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受理单位。
1.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3;
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相关链接,或直接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系统中申报材料应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三、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申报材料要求及时间安排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须在更名后三个月内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填报并打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若超过三个月未向认定机构报告的,还须提交未按期报备的说明(写明原因并加盖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企业公章),向认定机构报告。
1. 简单更名(仅涉及企业名称变化)
简单更名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
2. 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1)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须在2021年5月15日前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8—2020年度相关材料),书脊位置注明重大变化、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
(2)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在2022年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9—2021年度相关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2022年工作安排为准。
特别提示:企业申请重大变化同时2021年也需要重新认定的,重大变化评审时同时进行重新认定评审,若重大变化通过,重新认定时需再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进行备案;若重大变化未通过,2021年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受理。
(二)申报材料受理
1.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受理。
2.滨海新区外企业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推荐表(附件2),将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201,联系电话:58832971。
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请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高企认定申报的培训、组织、推荐等工作。关于高企认定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事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各区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2.2021年高企认定各区推荐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清单
4.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