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16-01-06 浏览:63次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专技发〔2016〕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现将 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16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等工作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承担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须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验收。 

二、有关专业实务考试安排 

(一)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二)提交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时,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请提供2013年-2016年专业实务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请提供2013年-2015年专业实务考试合格证书。 

三、委托评审要求 

(一)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上级(部委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可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 

(二)北京市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请2016年度翻译系列职称评审的,须经单位初审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负责评审。 

(三)对于我市选派的援藏援疆申报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和论文答辩要求,直接申报并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或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后,参加援助地职称评审。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由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 

(二)申报人员打印申请表时,均须使用A4纸,建议双面打印,按要求在申报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和人事部门印章(个人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需加盖存档专用章),多页申报表须加盖骑缝章;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业绩证明资料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要求提交相关职称评审或考试机构。 

五、其他要求 

(一)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收费工作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300号)规定标准执行,请各评审、考试服务机构做好收费许可证办理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相关政策及申报要求,可根据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内容,咨询附件1-4中公布的相关专业评审服务机构。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和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三)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分布及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以本通知为准。除此以外,未授权其他单位组织北京市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