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引领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市农业农村委开展第二批天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通知》规定,申报天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3个以上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1.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相关项目,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市场、设施设备、品牌、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三)有成员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四)有围绕主导产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方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开展“三品一标”等相关质量认证。
(五)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相互之间有合同契约或资产融通。
(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生态发展优先,实施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循环产业模式建设,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
(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济效益明显。种植亩效益高于分散农户,畜禽养殖效益高于普通养殖农户。带动农户比本区普通农户增收10%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按照自愿原则,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照申报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天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1);
2.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情况报告(不少于2000字),包括:联合体基本情况;各经营主体实现紧密衔接、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联合体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情况;联合体促进基地、基础设施和品牌建设、“三品一标”质量认证及科技创新成果等方面情况;
3.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4.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认定文件复印件;
5.家庭农场应符合《市农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津农委〔2013〕43号)中“三、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的相关要求(见附件2);
6.龙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7.由区农委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8.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9.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益联结的材料;
10.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11.联合体建设方案。
申报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保上报材料与原件一致。
(二)区级审核。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初审,向市农业农村委择优推荐。于5月6日前将推荐正式文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材料(胶订成册) 一式三份报送到市农业农村委乡村产业发展处,并将《申报表》《发展情况报告》电子版发至tjnwcyc@126.com。
(三)市级审核。
1.专家评审。由市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税务局等五个部门,组织专家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2.公示。将评审结果在天农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
3.公布。对无异议的联合体由市农业农村委公布。
三、有关要求
各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天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申报组织工作,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更好地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同时,在工作中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培育发展,协调解决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加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挖掘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此件及附件1、2请从tjnwcyc@yeah.net邮箱下载,密码:88290062。
联系人:蔡楠;联系电话:88290610
附件:1.天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
2. 《市农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津农委〔2013〕43号)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