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1-23 浏览:35次 来源:

  京人社居发〔2018〕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困难群体(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困难群体精准脱贫,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筑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二、充分利用现有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不断完善现行社会保险扶贫措施,围绕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工作。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实现多缴多得。在本着参保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参保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7〕24号)文件规定,实行多缴多补,实现多缴多得。

  2.继续落实残疾人缴费政府补贴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要求对辖区内参保缴费的残疾人给予缴费补贴。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残疾人按照《关于执行<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残发〔2015〕78号)规定予以补贴。

  3.鼓励各区继续实施对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倾斜政策。各区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对自行制定和实施的鼓励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各项政策继续实施,并不断进行完善。

  4.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优抚制度衔接工作。“十三五”期间,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3〕192号)规定执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制度与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的相关规定执行。今后,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继续按上述文件规定实施。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1.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将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本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市(区)属单位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残疾人员,以及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2.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费用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上不封顶。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发生的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费用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照职工生育保险限额、定额和项目服务费的支付标准,按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3.对参保城镇特困职工实行医疗救助。为缓解参保城镇特困职工患大病后医疗费用负担重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政策,对年度内医药费用负担重的参保城镇特困职工,继续做好大病救助工作。

  4.继续落实好生育保险扶贫政策。组织落实好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减轻农民工家庭经济负担。

  (三)工伤保险

  1.积极推进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待遇。坚持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加强督促检查,简化办事流程,开通绿色通道,主动服务于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积极扩大工伤尘肺病患者救治范围,防范尘肺病患者致贫。

  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我市《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改善农民劳动条件。加强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基础,着力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能力。认真做好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农民工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农民工尘肺病工伤保障待遇的落实。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功能,着力加强缓解困难尘肺病农民工生活困难,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多措并举保障尘肺病农民工合法权益,将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职业病防治规划。

  3.积极落实浮动费率政策,降低工伤发生率,防范因伤致贫。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我市《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确定企业费率和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增长情况,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四)失业保险

  1.减轻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缴费负担。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2.实施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可按照城镇职工标准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坚持实施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实施社会保险各项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继续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养老金待遇调整坚持适当向低收入群体倾斜政策。继续实施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确保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群体的基本生活。实施失业人员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更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每年适时适度提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六)继续实行对“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机制。为解决原本市所属单位“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继续落实我市由原精减单位向“精减退职老职工”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相关规定。拟在2018年适当提高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并研究建立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机制。

  三、强化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实施社会保险更全面覆盖

  各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国家扶贫大局创新开展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积极促进社会保险更全面的覆盖。

  (二)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保障能力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牢牢把握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这条主线,以坚持保障人民权益、增加群众收入为目标,充分发挥优势,进一步加大帮扶工作力度,落实帮扶举措,努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保障能力。做到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将各项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规范操作规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加人力社保经办服务,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培训,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平台,为全体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提高对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1.加强监管,降低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在总额控制下,积极探索按人头、按病种等多种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困难群体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

  2.完善支付政策,引导合理就医。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

  3.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4.实现农村居民持卡就医结算。2018年起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后,将实现农村居民持卡就医结算。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制卡、发卡、换卡等服务保障工作,以方便农村居民持卡就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