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7-27 浏览:20次 来源:

京医保发〔2018〕45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零售药店: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于近期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本次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具体如下:

  (一)规划布局

  符合本市区域规划,考虑人口分布、群众购药需求等因素,所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原则上要求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和经营时间长者优先、上一年度已通过公示但因客观原因未完成系统改造者优先。

  (二)服务能力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且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2.遵守国家及本市食品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工商管理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符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中的三类一级零售企业要求,且在申请和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时均为三类一级零售药店。

  4.能够提供24小时药品销售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5.零售药店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职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6.经营时限要求: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指使用统一商号,在同一法人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并承担统一质量责任的直营法人门店(含控股超过50%的法人店)和直营非法人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要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其下属门店所在区分别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门店须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3年以上,因政府拆迁、市政改造等原因造成的地址变更可连续计算年限。

  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时限可适当放宽为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1年以上。

  周围3000米范围内无定点零售药店的,可不受经营时限限制。

  (2)其他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须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5年以上,因政府拆迁、市政改造等原因造成的地址变更可连续计算年限。

  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时限可适当放宽为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3年以上。

  周围3000米范围内无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时限可适当放宽为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1年以上。

  (三)内部管理

  1.具备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近3年无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工商、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记录(包括曾经使用名称的行政处罚记录)。

  2.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的当期计分周期及上一个计分周期内,不得存在以下风险分级指标被扣分的情形:

  (1)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的;

  (2)药品购进渠道不可追溯的。

  3.零售药店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无社会保险不良记录。

  (四)财务管理

  建立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药品购、销、存记录真实完整,做到药品票、账、货相符。

  (五)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要求,能满足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要求。

  二、工作流程

  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管理办法》规定,具体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材料接收: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自2018年8月6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业务咨询电话见附件2)。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察评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材料的零售药店开展考察评估工作,包括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资料查验、现场检查、函询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区级专家评估和公示六个环节。

  在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中发现零售药店或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有社会保险不良记录的,将社会保险不良记录信息递交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审阅;资料查验中发现造假、瞒报行为的,以及现场检查、函询区级相关行政部门中发现不符合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结果、资料查验结果、现场检查结果、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函询意见等,对零售药店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区级专家评估通过的零售药店名单在本区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考察评估后确认符合条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估审定:市医保中心接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开展评估审定工作,包括区级工作质量检查、函询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市级专家评估和公示四个环节。对区级工作质量检查、函询市级相关行政部门中发现不符合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审定并告知。市医保中心组织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区级工作质量检查结果、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函询意见等对零售药店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审定并告知。市级专家评估通过的零售药店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协商、信息系统准备:市医保中心与评估审定合格的零售药店就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零售药店要完成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软硬件配置、系统改造及医保网络接入等信息系统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现场验收申请。以上工作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接到零售药店提交的现场验收申请后,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工作。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培训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通过情况,市医保中心和信息管理部门对通过现场验收的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业务培训,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发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七)公布结果: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新增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新增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严密组织。鉴于符合本次新增条件的零售药店数量较多,各区要统筹安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组,集中精力,切实按照《协议管理办法》和本文要求,对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要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积极配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新增过程中资料查验、考察评估、评估审定、协商等工作,严格遵守承诺,做好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准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组织和督促下属零售药店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有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北京市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实施细则》、《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见附件3),并签订《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承诺书》(见附件4),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做到不吃请、不接受礼金、礼品等任何形式的财物。

  (四)落实廉政责任制。在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中,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的力度,确保新增工作顺利开展。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监督工作,对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签订的标准、程序、结果等方面进行再监督再检查,调查处理违反纪律和廉政规定的行为。

   

    附件:1.申请材料要求

        1-1.《申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1-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业务咨询电话

        3.《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4.《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承诺书》

        5.监督举报电话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