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沧州市2016年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关于申报沧州市2016年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4日 点击数: 635 次 字号:小 大
渤海新区经发局、黄骅市发改局、海兴县发改局:
根据省通知,请你们抓紧组织2016年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报工作,2016年以后年度国家不再安排此类项目,为切实把握好最后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机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补助范围与标准
补助范围为:2012年8月23日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获中央补助的已建造完工,或渔船主体结构已基本建造完工的大中型远洋渔船。重点支持从事远洋渔业五年以上的渔业企业。优先安排竣工渔船和建造进度快的渔船。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投资补助每艘渔船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补助上限(见附件1)。中央投资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拨付。中央补助投资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
二、有关要求
投资建议计划要明确每艘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编号、批准日期、渔船类型、渔船参数(船长、总吨位)、企业名称、承建船厂名称、建设期限、建成日期、总投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内容(见附件2)。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时,新建和更新建造渔船须具有农业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建造合同、渔船检验部门出具的渔船开工建造证明、渔船建造进展情况及渔船主体结构已基本建造完工的图像证明。更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在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需提供被替换渔船拆解报废等证明及渔船证书注销证明。
三、投资申报程序和时限要求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要求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请示,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设方案。市级发改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于3月18日前将资金请示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附项目建设方案及批文。逾期未报的,不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不申报项目请上报反馈回执并加盖公章。
附件1: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中央投资补助上限表
附件2:沧州市2016年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表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沧州市农牧局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