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9日 点击数: 2060 次 字号:小 大
各县(市、区)发改局,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服务[2016]218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2016年我市争取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和服务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项目要求
(一)项目属于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处于市场化初期、公共服务特征明显;服务创新具有先进性,包括服务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
(二)项目单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备案)、土地证书(购买或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及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规划、环评等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一般能在2年内建设完成。
(五)每个项目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
(六)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三、申报要求
各县(市、区)发改局、经发局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申报引导资金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
2.呈报申请引导资金文件。
3.负责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四、报送内容及时限
请于2016年3月2日前将申报项目的申请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用地土地证书(购买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高房屋产权证和5年以上租赁合同)、规划、环评、资金落实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5份复印件)报市发改委服务业科。
无申报项目的县(市区)要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发至市发改委服务业科。
联 系 人:杜炳勋
联系电话(传真):2160717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