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8〕68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5〕28号)文件要求,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卫生院(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道河社区卫生服务站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递交了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申请,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场检查,该社区站已经具备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卫生院(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道河社区卫生服务站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怀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卫生院(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道河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并加强对其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2018年11月16日起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卫生院(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道河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
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卫生院(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道河社区卫生服务站恢复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费用控制意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