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中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推动我省博士后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和我省《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0号)精神,2016年继续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河北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均可申报设立创新实践基地。
二、申报条件
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能够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或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研课题、合作项目,并有利于促进本单位的技术创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培养和造就高层次人才;
(三)单位领导紧密结合创新驱动发展,具有较强的科技兴企、人才兴企意识,重视科技人才和技术创新工作,对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有积极愿望和迫切要求;
(四)单位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很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承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设立创新实践基地。
三、申报程序
(一)具备设立创新实践基地条件的单位填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下载网址:http://www.hbrsw.gov.cn/a/zhengce/ziliaoxiazai),并按隶属关系(非公有制单位按属地管理)进行申报,经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实地考察,同时形成正式报告。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提出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意见。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
四、有关待遇
(一)被批准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列入省级创新人才平台。
(二)创新实践基地可以申请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赋予创新实践基地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权利。通过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进行合作,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等通过签订“代培协议书”的方法约定,并以流动站为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四)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五)优先推荐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申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研究项目提供经费等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做好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质量。对申报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好中选优,多推荐在本地、本部门经济发展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具有市场、规模、资金、科技、人才等比较优势、能够成为带动产业升级主导力量的单位设立创新实践基地。
(二)加强对开展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宣传,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博士后制度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事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博士后制度的认识,增强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申请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逐级要严格审核,表中所列内容需要有证明材料的,请附佐证材料复印件,同时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副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包括申报工作的综合报告、各申报单位的《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纸质材料2份(附Word格式电子版)和佐证材料1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