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陈昊(身份证号:120101198507053036)于2020年08月13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08月28日受理,并制作编号S112011520200452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