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落实《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的配套细则

时间:2020-05-18 浏览:21次 来源: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津政办规〔2020〕6号),现制定配套细则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中“支持北京科研机构优势资源落户天津或合作共建,深化京津双城联动发展”的配套细则

  (一)政策依据

  为推进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8〕9号)、《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工信规〔2018〕1号)的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二)支持方向

  鼓励智能科技研发创新,支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高校来津,实施重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来津院所开展科技研发应符合我市智能科技支持范畴。

  智能科技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智能科技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产业化基地),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1800万元的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事业性质智能科技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18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申报标准

  1.申报单位应为天津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注册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记录;

  2.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状况、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实施保障条件,具备承担完成项目的能力;

  3.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4.申报单位应通过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和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复核,被确认为来津发展的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

  5.企业申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25%;

  6.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办理流程

  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区内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相关材料送至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做好相关工作。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合作交流处:王一成,联系电话:022-58832910

  二、关于第二十条“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有关内容的配套细则

  (一)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

  1.申请者条件和要求

  (1)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

  (2)申请者为投资管理企业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

  2.管理机构条件和要求

  (1)原则上应在天津市注册。

  (2)具有完善的天使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至少有3名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个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4)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在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且满足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机构最低出资额度的相关要求。

  (5)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3.设立要求

  (1)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经营范围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具体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为准)。

  (2)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

  (3)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各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须低于50%),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的,引导基金不作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管理机构依法募集。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4)子基金及其撬动的社会资本对天津市初创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三倍;其中子基金对天津市初创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支持的领域。

  (5)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1年。

  其他要求详见《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5号)相关规定。

  4.办理流程

  (1)填报与材料准备。

  (2)打印、装订。申请者采用A4纸张、双面进行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左侧装订成册,申请书及附件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3)报送。向受托机构——天津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报送《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申请书》(含相关附件)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其中至少一份为签字盖章原件。

  5.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刚连 联系电话:13752565599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 单迎春 58832935

  (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

  1.申请者条件和要求

  (1)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

  (2)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2.管理机构条件和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经营主体在天津或在天津设有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2)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拥有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0%);

  (4)实收资本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少于1%;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3.设立要求

  (1)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或已在天津市注册但注册时间不超过一年。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

  (2)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实际出资额全部到位。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3)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参股比例不高于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及普通合伙人,各级财政出资之和应低于50%。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8年。经投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5)子基金投资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两倍,其余资本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争取国家相关引导基金支持的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6)子基金应在确定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

  其他要求详见《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5〕128号)相关规定。

  4.办理流程

  (1)填报与材料准备。下载对应的申请书模板,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准备相关附件。

  (2)打印、装订。申请者采用A4纸张、双面进行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左侧装订成册,申请书及附件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3)报送。向受托管理机构——天津科技融资控股股集团有限公司报送《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申请书》(含相关附件)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区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其中至少一份为签字盖章原件。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