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和《市科委 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市国税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8〕55号)有关规定,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对天津市儿科研究所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申报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核评价,拟同意天津市儿科研究所的免税资格申请,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6月28日至7月6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要标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需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