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补充完善相关申报材料的通知

时间:2020-06-28 浏览:18次 来源: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科技局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有关工作进度安排,结合我市税务部门开展研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汇算清缴工作的进度,现组织已完成今年首次申报的企业补充完善有关申报材料,具体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

  (一)企业复核并补充相关数据和附件

  已完成2020年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首次申报的企业通过申请人账号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xmgl.kxjs.tj.gov.cn),复核并补充以下数据信息和附件:

  1. 根据企业汇算清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情况,核对系统内填报的“企业汇算清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万元)”(注:加计扣除前的研发费,即没有乘75%比例的研发费用额,单位为万元)。

  2. 补充上传报送给税务部门相关报表:未获得2019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支持的企业,请补充提供2018、2019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获得2019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的企业,只需补充提供上述2019年度相关报表。

  3. 未获得2019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支持的企业,请补充提供2018年度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4.其他已上传附件需要更新的,请更新相关附件。

  (二)申报时间要求

  1. 项目补充材料

  项目补充材料时间为2020年6月28日至7月9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网上“申请书提交”和“单位审核通过”。

  2. 局级主管部门审查

  局级主管部门审查时间为7月10日09:00至7月20日,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建议各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

  3. 市科技局审查

  审查时间为7月21日09:00至7月29日。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市科技局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核;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学技术局再次进行审查。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逾期项目状态未显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则不再受理、审查。

  (三)补助方式及申报书纸质材料报送

  以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基数(补助基数由企业申请数据与税务部门提供数据核实确定),并按照《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津科规〔2018〕9号)执行,具体如下:

  1.基础补助额

  (1)取得当年入库登记编码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

  (2)其他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

  2.增量补助额

  (1)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增长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率。当增长率大于50%时,按50%计算;

  (2)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下降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2。当增长率小于-50%时,按-50%计算。增量补助额为负数。

  3.最终补助额

  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基础补助额+增量补助额。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4. 纸质材料报送

  纸质材料请局级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对于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项目状态栏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请申报单位在系统内生成补助申报书,并对“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中“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码”“最终补助额(万元)”信息复核确认无误后,在线打印并报送《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书》(含相关附件),纸质版一式1份(申请单位签字盖章)。申请书与附件装订在一册内,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订书机装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报送时间:7月30日—8月7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