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2020年第三次受理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的通知

时间:2020-11-06 浏览:34次 来源:科技金融处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及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4号),为促进雏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科技局现启动2020年第三次受理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贷款奖励申请材料

(一)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的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盖章页、核心内容页等),如为纯信用贷款,只需提供贷款合同;

(三)金融机构放款凭证;

(四)如贷款为线上贷款,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放款证明材料;

(五)贷款付息凭证;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2);

(七)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须提交纸质件(附件1、2须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查后将原件退还企业(申请表和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不退还)。

二、注意事项

(一)雏鹰企业正式认定时间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公告时间为准。2019年第一批、第二批及2020年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雏鹰企业已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9月15日在科服网(https://i.tten.cn/zffw/cydl/)公告。

(二)贷款须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具体金融机构名单可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中查询。 

(三)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在奖励范围之内。低风险信贷业务指交存100%保证金的信贷业务,或等同于交存100%保证金的信贷业务(如100%存单质押、100%银承质押等)。

(四)认定为雏鹰企业时贷款须在存续期内,或为认定后取得的贷款。

(五)贷款须满足连续12个月内(指时间跨度在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具体计算方法为:付息凭证所显示利息÷该笔贷款年利率=年日均贷款余额。

(六)连续12个月内指企业提交的首张付息凭证计息起始日期至提交的末张付息凭证截止日期在12个月内。提交的末张付息凭证截止日期在雏鹰企业认定时间之前的,还需提供认定为雏鹰企业时贷款在存续期内的证明材料(如认定时间当月或当季度的付息凭证等)。

(七)企业可使用一笔贷款或多笔贷款合并申请奖励。使用多笔贷款合并申请的,要求每笔贷款均符合上述规定(对所有贷款的付息凭证日期进行自然排序后,首张起始日期和末张截止日期的时间跨度须在12个月内),多笔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累加后不低于50万元即可。

三、受理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区级部门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以上要求将申请材料送至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11月16日至12月21日。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

(二)区级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指导企业完善申请材料。

(三)区级部门向受理机构报送材料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形式审查结果填写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形式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加盖部门公章后于12月31日前将附件4与申请材料一并送至指定受理机构。

 

附件:

1.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表

2.科研诚信承诺书

3.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讯录

4.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形式审查情况汇总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