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经上海市跨境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沪商贸发〔2015〕383号)即时作废。
特此通知。
市商务委
2016年4月8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经上海市跨境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沪商贸发〔2015〕383号)即时作废。
特此通知。
市商务委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