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9-01 浏览:123次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6]72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17年汽车、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1、 请企业认真阅读商办贸函[2016]721号文的有关要求,并自行下载附件。文件见商务部主页:www.mofcom.gov.cn/信息公开/工作通知。
 2、 生产企业出口授权数量继续按照《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执行。
 3、 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于2016年9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上海市商务委贸发处(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905室),书面材料二份(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一份上报商务部,一份市商务委留存,此外,请提供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4、 首次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新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需提交“海关注册编码”、“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无需同申报材料一起装订,仅用于代码核对),以前申报过出口经营资质且无信息变更的,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市商务委(贸发处)联系人:
 施 峰: 23110749
 张 慧: 23110756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