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做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及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25 浏览:125次 来源:
各有关市商务主管部门、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及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为做好评估相关工作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确定的烟台、潍坊等2个试点城市和希杰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等10家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6〕699号),重点评估试点城市和企业在推动冷链物流发展、建立健全冷链流通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化冷链设施设备应用、强化标准化冷链操作管理和创新冷链流通监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估原则 (一)公正客观原则。评估工作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对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进行独立评估,作出公正客观的结论。 (二)科学严谨原则。评估工作要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把材料审核、日常监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准确反映试点工作的成效,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三)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注重考察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是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整体发展。 四、评估流程 (一)试点城市企业自评。评估工作按照“成熟一批、评估一批”方式进行。试点城市、相关市商务及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试点企业分别对照《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评估考核表》(见附件2)及《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见附件3)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试点城市及企业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评估考核表,并准备表中涉及的规划、标准、管理流程、温度存储数据、记录储运温度信息的二维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在农产品冷链温度监控、全程冷链、农产品产地预冷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模式,试点企业评估考核表及相关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由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审核后以设区市商务局和质监局联合推荐函的形式分别向省商务厅和省质监局报送。试点城市考核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质监局。报送时间为9月8日下午5点前。 (二)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及标准化主管部门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抽样检查的方式对自评合格试点城市及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评估考核表及相关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于10月30日前将审核合格城市和企业名单、评估考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三)独立第三方专家组评估。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委委托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组采取文件资料审核、监控数据分析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评估。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城市及企业授予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及企业称号。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韩晓晨 电话:0531-89013383 寄送地址:历阳大街6号银丰大厦326房间 省质监局标准处 马晓鸥     电话:0531-89012085 寄送地址:历阳大街6号银丰大厦938房间   附件:1: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试点企业名单.docx          2: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评估考核表.docx          3: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docx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