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15 浏览:110次 来源:
各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品牌展览项目培育,引导全省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政策扶持精准度,根据《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商办发[2017] 5号)规定,按照自愿申请和行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和第六条规定,截止到申报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专业展馆定期举办五届以上(不限定办展主体的注册地)、且至少具备《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展览项目,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品牌展会认定申请单位为展会主办单位。同一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的,由一个主办单位向所在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其他主办单位出具同意申报函),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直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项目向项目举办地所在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同一个项目不得在多个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报资料 认定申请单位向展览项目举办地所属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交《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申请表》(附后),同时一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证明材料。项目主办单位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主办单位为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主办单位为党政机关的,提交省政府同意举办展会活动的批复函。以上材料均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展览项目会刊。拟申报展览项目连续举办五届(及以上)展会会刊。 (三)《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有关申报内容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按照《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申请表》所填项目逐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关数据按截止申报日最近二届展会有关数据填报。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截止申报日该展览项目年营业收入、展览净面积、参展商数量及区域分布;参展商连续参展超过三届(含本届)的比例、展位数量与观众以及专业观众数量比例、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地区数量、连续参观过最近三届展会的专业观众比例、有意愿继续参观下届展览的专业观众、参展商所占的比例及对展会满意度、知识产权保护等审计报告。 2.参展行业骨干企业名单。 3.展览会现场管理、展会同期开展主题活动、展览项目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微博、展会App等自媒体图片。 4.评定单位按照《环保型展台评定标准》出具的环保型展台搭建情况报告。 5.通过UFI等国际认证以及ISO9001、ISO14000、ISO 18000等认证证明材料。 6.制定实施的展览服务质量规范。 7.该展览项目连续五届布展及展览中无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无公共安全事故(包括展位坍塌、打架斗殴、踩踏、火灾等)发生证明材料。 8.制定并实施的展览相关标准。 9.通过展览会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在展览项目举办地开展投资、合资或合作证明材料。 10.展览项目五年发展规划。 三、工作要求 请申报单位按①《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②申报主体证明材料、③展览项目会刊、④《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有关申报内容证明材料顺序,将申报资料A4纸装订成册,一式6份。 请各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和本通知要求,组织本行政辖区内企业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正式推荐意见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山东省商务厅。逾期未报视为弃权。省商务厅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不再另发材料补正通知。 有关行业协会依据《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和本通知要求,提出品牌展会推荐意见,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山东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将依据《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对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形成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公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山东省商务厅发文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和牌匾)。 联 系 人:李守国   周颖 联系电话:0531-89013591  89013810 邮  箱:swsm8901@126.com   附件: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                          山东省商务厅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