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3-02 浏览:69次 来源: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相关外经企业: 为促进我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企〔2015〕146号)要求,继续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包含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对外承包工程。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6.国际市场考察、推介及展览费。 参加商务部组织的海外国际市场考察、推介和展览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对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补助比例可提高至70%。 (二)贷款贴息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支持标准: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我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在非洲“三网一化”建设中进行国际产能合作项目(钢铁、有色、建材、铁路、电力、化工、轻纺、汽车、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可享受5年贷款贴息支持。 (三)保费及突发事件费用补助 1.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渔业和矿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2.保函手续费。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向银行申请开具对外承包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质量保函所发生保函手续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费。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支持标准:保费及突发事件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70%。 (四)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的山西籍劳务人员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支持标准:补助原则按照1000元人民币/人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每个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5〕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4〕976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贴息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贴息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贴息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保费及突发事件费用,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 (4)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具体要求 1.企业在申报时须严格参照2016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确保所附实证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地市企业应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当地商务局。各市商务局应对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确认无误后,将资金申请文件、企业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初审确认表、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及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合作处(一份)。 省级企业可按上述要求直接向商务厅报送。 3.符合“申报指南”规定支持范围,但对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请各单位按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并于2016年3月25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省商务厅(一份),自留存一份备查。过期不再受理。 附件:1.山西省2016年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2016年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说明  3.申报资料初审确认表  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6.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7.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5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8.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9.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0.“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11.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12.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1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基础信息采集表  1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zip                                                                             山西省商务厅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