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0〕85号),推动全省开发区扩大开放、转型升级,进一步深化“三化”改革,加快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加强我省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合作,加快构建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我厅将组织开展国际合作园区申报和评定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划、选址科学合理、体制机制健全、合作内容务实、产业特色明显等条件的特色产业园区评定为国际合作园区并下达评定文件。现将《山西省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
2020年12月2日
山西省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
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加快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对接国际先进规则,对标先进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经验,依托我省国家级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吸引目标国或地区的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不断向开发区聚集,创建一批新兴产业集聚、营商环境最优、全面对外开放的国际合作园区。为规范我省国际合作园区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加强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对外开放、合作共赢,坚持产业主导、创新驱动,坚持规划引领、分步开发,坚持深化改革、优化服务,强化重大项目带动,提升合作质量水平,优化投资软硬环境,持续增强承载能力,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开放型经济竞争力,把开发区打造成我省建设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先行区,以开放促改革、促转型、促发展。
二、园区定义
国际合作园区是规划布局在开发区内、以目标国或地区为主要合作对象、以利用外资为主、以“区中园”模式开发建设的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平台。
三、申报对象
全省各类开发区(示范区)。
四、组织实施
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的评定工作,牵头负责指导全省国际合作园区的筹建、培育、建设、管理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下达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评定文件。
对国际合作园区施行动态管理。经评定为国际合作园区后,如发生环境、质量、安全重大过失及事故,资源利用效率低,建设进度异常缓慢或停滞等情形之一,将取消设立国际合作园区。省商务厅应积极指导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引导外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落户国际合作园区,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加强与国内外优秀国际合作园区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我省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发展水平。
五、申报条件
(一)体制机制健全。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编制了国际合作园区规划建设方案,配套制订了相关扶持政策,指定开发区内设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国际合作园区工作。
(二)选址科学合理。拟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需设立在所属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面积准确,四至范围明确,且区块完整。
(三)符合有关规划。拟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必须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及省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所属开发区的规划环评已通过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查。
(四)合作内容务实。有明确的合作国别(地区),所属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县(市、区)政府,与特定国别(地区)的政府部门、贸易投资促进部门、商会或行业协会、著名跨国公司或科研院所等机构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务实可行。
(五)产业集聚初显。拟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已集聚了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特定国别(地区)企业和项目,扶持创新创业政策的体系较为完备,法律、财务、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团队健全,初步形成了与特定国别(地区)优势、重点产业相配套的产业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带动辐射作用。
六、申报材料
(一)规划建设方案。根据申报要求编制国际合作园区规划建设方案,明确国际合作园区的合作国别、四至范围、园区规划、发展优势、产业定位、未来建设计划等。
(二)附件材料
1.国际合作园区的规划示意图(含四至范围、土地利用情况、基本布局等);
2.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县(市、区)政府,与特定国别(地区)的政府部门、贸易投资促进部门、商会或行业协会、著名跨国公司或科研院所等机构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等;
3.以列表形式提供项目情况(包括已投资项目、推介项目、在谈项目);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七、评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
由开发区管委会向所在市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设立国际合作园区的申请,由市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文报送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考察调研
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国际合作园区及相关企业、项目实地考察调研,提出考察意见。
(三)组织评审
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相关省直部门、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工作进行评审。申报单位结合PPT演示作陈述。评委根据陈述和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国际合作园区形成同意申报评审意见书,并在省商务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批准设立
经实地考察调研和评审等程序,对符合有关规划、选址科学合理、体制机制健全、合作内容务实、产业特色明显等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国际合作园区,按照程序由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达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评定文件。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