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合作区实施企业:
为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14号)的精神,对2019年我市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予以补助。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本通知所称合作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合作区实施企业(申报单位)应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的2018年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结构良好,不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不存在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况。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合作区实施企业,按照年度预算安排,采取费用补助、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一)对实施企业或通过建区企业开展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所发生的以下支出给予费用补助:
1.区内土地购置或租赁费;
2.区内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热力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费;
3.区内厂房、办公场所和公共服务配套用房构建和租赁费;
4.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区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环境评估及工程监理等费用;
5.直接用于合作区公共服务的安保及环保费用,以及为合作区发展向境内外保险公司统一购买投资保险的费用。
对以上费用的补助标准如下:
1.对符合以上1—3项规定的各项实际支出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符合以上4—5项规定的各项实际支出按照50%的比例予以补助;
2.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工作的,按照实施企业实际投资比例计算各项实际支出。
(二)对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在境内外银行取得的专项用于合作区建设的1年期以上外币贷款给予贴息。
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合作区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金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融资及相关支出情况、申请合作区资金需求情况等;
2.2018年度审计报告,合作区实施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2018年度审计报告,报告中须对企业各项负债进行详细披露,应包括负债金额、到期日等详细信息;
3.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相关文件(复印件);
4.商务部、财政部下发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复印件);
5.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活动的,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复印件);
6.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7.2019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
8.其他单位帐户存根(见附件2)。
(二)申请材料及资金申请材料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申请材料中外币统一按照2018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
(三)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须真实合法,在首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要按顺序排列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凡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全部材料,一式一份。另附《其他单位帐户存根》原件两份。
四、申报程序
请合作区实施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报送各项材料规范、真实、准确,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项目查验原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项目情况及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一楼大厅。联系电话:58366504
政策咨询电话:58665523
专此通知。
附件: 1.2019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请表
2.其他单位帐户存根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