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商务部重点零售业联系企业的通知

时间:2020-06-18 浏览:56次 来源: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2017年,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78号),制定了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确定了百家企业名单。近年来,零售业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重点零售企业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充分发挥了稳价保供的积极作用。为持续推动零售业创新转型工作,更好地发挥重点零售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149号)要求,现将组织开展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重点零售企业动态管理 按照“政府指导、企业自愿、多方协同、上下联动”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现状与发展潜力,兼顾超市、便利店、百货店、购物中心等主要业态结构与分布,结合企业智能化、标准化、集约化等方面发展水平,在《商务部重点联系的零售企业名单(2017 年版)》(见附件1)的基础上,继续遴选一批规模较大、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名单。对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亏损或被整体收购的重点联系企业,视情调整出重点零售企业名单,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 二、重点零售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2. 注重企业文化塑造与培育,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特色鲜明的服务模式与运营体系。 3.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 4. 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转型,在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推广新模式上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5. 充分发挥流通骨干龙头企业作用,在市场稳价保供中作出积极贡献。 6. 能够积极参与商务部门组织的交流活动,及时向商务部门报告企业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定期向商务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 (二)指标要求 1. 以百货店、购物中心为主营业态的,年销售规模需在20亿元以上。 2. 以连锁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为主营业态的,年销售规模需在10亿元以上,直营门店数量需占30%以上。 3. 经营范围涵盖两种以上的综合性零售企业,年销售规模需在30亿元以上。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连锁企业需由全国性总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要认真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二)逐级推荐。企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市商务局按照上述条件,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商务部报送推荐企业名单及意见;对于《商务部重点联系的零售企业名单(2017年版)》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商务局将及时提出调整理由和意见。 (三)公示发布。商务部将对企业规模、影响力、示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重点零售企业名单并公示发布。 四、有关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积极参与,按照通知要求详细填写有关情况,于6月23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6月25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市商务局进行全面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推荐。 附件: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表.doc 2020年6月18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王晓龙;联系电话:5866573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