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9-08-20 浏览:39次 来源: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2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9〕340号)要求,引导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接入端建设,现就有关财政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补助主体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我市重点用能单位,满足以下3项条件: 1. 配备升级可用于接入能耗在线监控平台的具有远传功能的智能化能源计量器具,并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及相关行业配备和管理要求; 2. 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消耗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监测和分析利用; 3. 与我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实现数据的稳定对接,通过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能耗在线监测审核验收。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自2019年4月以来用于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接入我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投入的资金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 1. 2019年年底前通过能耗在线监测审核验收的,给予投资额50%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2. 2020年6月底前通过能耗在线监测审核验收的,给予投资额30%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3. 2020年年底前通过能耗在线监测审核验收的,给予投资额10%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三、工作要求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财政补助政策及时通知到区内重点用能单位,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本区相关支持政策,推动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尽快将能耗数据接入我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有关计量技术机构与重点用能单位对接,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指导与服务。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相关标准执行情况加强指导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委托专业机构对接入我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审核验收,确保上传数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认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分批次拨付补助资金。 对2020年年底前无正当理由未将能耗数据接入我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将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