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市总部企业奖励补助延续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5-10 浏览:58次 来源:

各相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及其实施办法,开始受理总部企业(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延续性奖励补助项目(2016、2017年度已获得奖励补助中涉及第三、第二笔项目)的申报工作。2018年度申报总部企业奖励补助工作另行通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总部企业的范围 
   在2016、2017年度经审核通过后已获得了分年度奖励补助资金支持的总部企业(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 
 二、申请流程 
 符合申报范围的总部企业登录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官网中“商务专题”通过《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ervice.bjcoc.gov.cn/zbjjjc/),在《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首页下载打印所需表格(样表见附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后,会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区商务部门初审、区政府同意,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相关资料由各区商务部门汇总后交市投资促进局初审。 
 所有材料经市商务委复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申请延续性奖励和补助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补的总部企业,需向纳税所在地区商务部门(对于国地税纳税地不在同一区的企业,需分别向所在地区商务部门,各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和补助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纳税证明文件(如有多个税务登记证号的,请说明并提供); 
   3.依法审计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中涉及资产、营收和利润的材料(复印件); 
 4.2017年度公共机构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统计报表(BJ105-2表复印件) 
 5.申请租房或购房补助提供:租房或购房合同、支付租金发票(复印件); 
 6.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还需补充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高级管理人员个税证明(复印件); 
 7.如总部企业工商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文件(复印件)。   
 四、各项要求 
  (一)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原件,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未经特别说明,均需要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所有复印件材料,市投资促进局和区商务部门在收件时应该核查原件,注明“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市投资促进局或区商务部门公章;区商务部门对申报“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补助”的总部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办公用房情况,并附加盖区商务部门公章的情况说明材料。 
 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市投资促进局或区商务部门留存一份,市商务委留存一份。 
  (二)申请时限 
 5月10日-6月9日,各区商务部门、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2018年度奖励和补助申请。 
 5月27日24点,网上申报截止,各区商务部门和市投资促进局不再受理奖励和补助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1:北京市总部企业补助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2:北京市总部企业补助奖励工作人员通讯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