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的通知

时间:2018-03-09 浏览:58次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5〕40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2号)要求,为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放大作用,加快补齐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短板,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2018年度商业便民服务设施投资补助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1.投资补助重点支持提供蔬菜零售、早餐、便利店(社区超市)、洗染、理发、家政服务、末端配送(快递)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及其配套服务(主食厨房、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以及提供以上便民商业服务的社区商业e中心、综合体等项目建设。   2.投资补助对象原则上应为申报项目的经营主体。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   3.项目应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范,且为新建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2.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项目单位作为经营主体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4.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   5.项目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京政发〔2015〕21号)等国家及本市投资有关规定,在申报前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单位、经营主体、资金来源、总投资及项目投资估算明细、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依据(含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2.项目单位承诺书(见附件)。   3.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租赁合同(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   5.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单位(总部)所在的区商务委申报,同时将材料发送至jmch@bjpc.gov.cn。   四、工作要求   1.各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书面承诺五年内不改变主要经营用途,并接受发展改革、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商务部门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投资补助支持。   3.各区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使用效益。   4.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5.获得投资补助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   五、其它事项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单位承诺书模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处 蒋烁; 联系电话:66415588-0834 市商务委规划建设处 张钦霖; 87211875) 附件:附件(项目单位承诺书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