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科技部关于科技援藏、援疆、援青有关精神,积极打造“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的立体全面开放格局,大力推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组织申报2021年度区域创新合作项目。通过一批区域合作项目的实施,促进对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区的科技援助,深化与相关地区的科技创新合作,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形成区域创新发展新格局。
一、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每项支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重点
(一)对口科技援助项目。
重点支持围绕科技援藏、科技援疆、科技援青等科技援助任务,聚焦电子信息、能源化工、医疗健康、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等领域,突出解决我省或对口支援省(区)关键技术需要或社会民生问题,具有较强示范推广作用,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对口援助项目。
(二)跨区域创新合作项目。
重点支持能较好整合区域科技资源,推动我省与相关省(区)签署的重大科技创新合作协议落实落地,深化川桂(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领域)、川滇(重点支持生态农业、生物医药、能源化工领域)、川粤(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领域)、川吉(重点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中医药领域)等省(区)间科技创新合作,具有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区域创新合作项目。
三、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自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
四、申报要求
1.不接受单一机构单独申报,必须联合1家以上我省合作区域内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所列合作单位均须提供与申报内容相符的合作协议,并在申报书中加盖公章。
2.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2:1,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600万元以上,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和自筹能力相关材料(企业申报时上月末企业财务报表,或上月末银行对账单,或银行贷款授信证明,涉密单位除外),申报企业为纳入省统计部门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的,须提供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统计调查表》(包括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牵头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大学的,自筹经费不作要求。
3.申报的项目要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创新性强,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
4.申报跨区域创新合作类项目,要重点围绕我省与相关省(区)、部委已签署的重大科技合作协议的事项。申报对口科技援助项目,应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对口支援中能产生较强的社会效益。
5.申报单位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表(申报单位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6.项目负责人不得有逾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或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四川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