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4-07 浏览:75次 来源:产业政策司

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2015年度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一)申报推荐数量和范围
  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申报,经审查后择优向我部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各有关行业协会可择优向我部推荐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
  申报推荐范围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
  (二)申报推荐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2、3)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推荐方式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集中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上述要求负责本行业申报推荐组织工作。 
  (四)申报推荐要求
  根据此次认定工作具体安排,申报推荐要求如下:  
  1.2017年度实行集中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请将上报文件、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复核)企业统计表(见附件5)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电子版)集中报送我部产业政策司。
  2.工业设计中心及工业设计企业从业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含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例应不低于80%。 
  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积极开展工业设计宣传推广工作,履行工业设计公共服务职责。 
  其他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2013、2015年度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复核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的组织工作。参加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6、7),复核要求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请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上报文件、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复核)企业统计表(见附件5)和复核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电子版)集中报送我部产业政策司。我部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是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遴选申报对象(可优先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优选产生);要对申报材料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申报和复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李敏、胡吉嵘
  电话:010-68205191
  传真:010-6820518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附件: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017年版)
  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 2017年版)
  4.材料清单
  5.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复核)企业统计表
  6.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017年版)
  7.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 2017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