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9-11 浏览:40次 来源:

农办市〔201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评估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有关要求,今年将对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形式

 根据2013年制定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坚持“示范引领、有进有出”的原则,采用自评与他评、定性与定量、专家评审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同时,对评估优秀的示范基地进行宣传报道。

 二、评估工作程序

 (一)10月15日前,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示范基地撰写提交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和运行情况辅证材料。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进行现场评估,并就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

 (二)10月15日前,中央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等示范基地撰写自评报告,连同运行情况辅证材料,直报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进行评估。

 (三)10月31日前,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组织专家对自评报告等示范基地材料进行评估打分,并形成专家意见。

 (四)根据专家意见和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意见综合确定评定结果。根据评定结果,对于运行效果差的示范基地,将根据《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取消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基地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评估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配合做好评估具体工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评估工作,认真核实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评估示范带动效果,并出具明确评估意见;同时,要配合做好对优秀示范基地进行现场采访和深度宣传报道的有关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总结本辖区内示范基地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督促和指导2013、2015、2017年度示范基地更好运行,并筹划2019年度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纸质版(自评报告、辅证材料、评估意见)一式三份寄送至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并将电子版材料(相关模板可从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本次评估、现场采访和深度宣传报道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康春鹏,杨硕

 电话:010—59191760,59192252

 邮箱:yjgh@agri.gov.cn

 邮编:100125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请注明“2015年度示范基地评估”)

 附件:1.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

            2.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自评报告(模板)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