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通知

时间:2018-09-27 浏览:89次 来源:

冀工信科节函〔2018〕11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9号),不断提高工业企业品牌价值、提升“河北制造”整体形象,加快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着力提高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努力实现全省中小微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申报2018年度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在河北省注册,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在我国境内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

二、申报条件

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

(二)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三)申报企业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质量效益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申报企业应建有研发机构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六)申报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申报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三年以上,一般生产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高于省内同行业中小企业水平。

(七)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1. 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

2. 申报产品存在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

3. 申报产品存在出口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4. 产品生产企业连续2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5. 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6. 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 有严重质量失信行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8.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且未有效整改的;

9.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在企业自愿基础上,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表》(附件1),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需将申报表及相关辅证材料整理成册,报送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按照《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对报送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真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企业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条件对材料进行初审,视情况安排现场抽查。初审合格的提交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并组织专家评审,拟定确定名单。

(四)对拟确认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确认为“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并将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汇总表和推荐意见一并于2018年10月26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hbmingpai@126.com。逾期不再受理。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河北省品牌战略促进会受理。

相关文件及表格,请登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www.ii. 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方式:

河北省品牌战略促进会  郭晓东

电    话:0311—83010118  15831196297

传    真:0311—85203886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46号3号楼501室,邮编:050081

电子邮箱:hbmingpai@126.com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姚雪敏

电    话:0311—87800251

附件:冀工信科节函〔2018〕1119号附件.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