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6-07 浏览:56次 来源:

农办计〔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农办计〔2013〕79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建设情况,现就开展2017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重点对我部认定的三批共283个示范区2016年度建设情况开展监测评价。一是整市创建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选择其所辖主要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二是区域创建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对其区域创建范围内的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三是黑龙江垦区按地市级单位开展评价,对整个垦区进行评价;四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讷嫩片区和绥北片区农副业基地,按县级单位开展评价。

 二、评价内容

 监测评价工作依据现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评价指标延用2016年标准,包括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6个方面24项。

 三、评价程序

 示范区政府组织采集数据、编制自评价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农垦局归口审核。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评价数据填报流程为县级政府组织采集数据——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审核。其中,示范区2016年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应包括发展建设现状、发展差距、发展思路及对策打算等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数据采集和审核。各示范区要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规定要求采集数据,认真比对数据年际间变化,对数据的异常波动要专门说明。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农垦局应逐一审核归口管理的示范区评价数据,并与统计年鉴、行业统计资料等进行对比,确保各项数据来源可靠、真实有效。数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对于填报不认真、审核不严格导致数据多次反复的,我部将对主要责任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有关项目申报资格。

 (二)按时报送。请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评价数据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并同步填报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的评价,需在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的名单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010-59192548

 附件:地市级及以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6月6日

抄送: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