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03 浏览:53次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投入后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各企业营业收入及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统计报表的非法人组织;

(二)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如企业是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本条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第五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补助金额的比例按照当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情况进行确定;

(二)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及综合经济贡献指标综合排名,两项指标各占50%,综合排序,择优补助。

(三)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不参加排序可直接进行补助。

第六条补助依据

以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基数,该数据由市税务局提供。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基础补助额

1.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认定当年)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

2.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3.“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当年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

4.其他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

企业最终获得支持以符合上述条件的最高比例给予基础补助额支持。

(二)增量补助额

1.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增长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率。当增长率大于50%时,按50%计算;

2.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下降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2。当增长率小于-50%时,按-50%计算。增量补助额为负数。

本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不进行增量补助。

(三)最终补助额

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基础补助额+增量补助额。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书》;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三)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申报表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四)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还需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受理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时提交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推荐。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的补助原则、补助依据和补助标准,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排序,自动生成拟择优补助的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结果。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批复立项。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方案批复立项。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计划。补助资金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进行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获得研发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各企业应如实填报研发经费、营业收入、综合经济贡献等数据,并对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虚报上述数据、涉嫌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对于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绩效管理。按照我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