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88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区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见附件)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公布的国家示范基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2021年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指标中,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二、申报时间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1年6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逾期未报的,一律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各区推荐文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全部材料电子文档(PDF格式)光盘一并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
2021年5月6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处 刘志刚;
联系电话:8360279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
一、申报要求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从已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推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并将评审核查结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最终确定国家示范基地名单。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基地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
1.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附后)。
2.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3.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4.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二)示范基地申报的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三)示范基地申报的服务功能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上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四)其他条件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三、申报材料
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5.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有效期内)。
6.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7.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8.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9.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10.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1.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示范基地管理
1.示范基地名单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2.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3.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和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内容可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www.smetj.cn)通知公告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