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信企业函〔2016〕9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落实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5〕236号),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根据《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现就推荐认定2016年度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及复核2013年度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及复核范围
(一)推荐范围:列入2015年度全省统计范围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
(二)复核范围:2013年度认定的11家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见附件1)。
二、材料要求
(一)申报省级示范集群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表》(见附件2)。
2. 产业集群情况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业集群历史沿革;
(2)产业集群发展现状;
(3)产业链企业关联情况;
(4)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情况;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6)区域品牌和企业名牌建设情况;
(7)产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建设情况;
(8)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建设情况。
3. 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4. 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
5. 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批准文件复印件。
6. 规模以上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
7. 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建或储备项目及国家或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情况。
8. 产业集群及龙头、骨干企业所获省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二)复核示范集群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复核表》(见附件3)。
2. 产业集群三年工作总结和上一年度集群发展情况。
三、工作程序
1. 申请示范产业集群的,由县级工信部门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表》,并提交产业集群情况简介,经设区市工信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厅,省直管县(市)直报。
2. 示范产业集群复核的,由县级工信部门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复核表》,并提交三年工作总结和上年度集群发展情况,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复核,省直管县(市)直报。经复核,对合格的示范产业集群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3. 请各市局于11月1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品牌战略促进会,并将电子材料同时报送至省厅中小企业处和省品牌战略促进会的电子邮箱。过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段秉华 0311-87806198 dbh@ii.gov.cn
省品牌战略促进会
联系人:郭晓东 0311-83015568 85203886(传真) hbmingpai@126.com
地 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46号
附件:冀工信企业函〔2016〕913号附件.rar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