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8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
为贯彻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号)精神,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企业自成立至申报之日满七年;
(二)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任职限制数据库;
(四)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
二、推荐标准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三、推荐范围
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以工商总局公示的2010-2011、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为主体,结合首都经济发展功能定位,将我市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推荐条件和标准的市、区重点企业纳入推荐范围。
四、推荐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推荐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所地工商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承诺书》(一式三份);
3.企业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2014、2015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5.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2014、2015年度合同管理自查报告;
6. 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分局初审
1.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推荐条件和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报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的数据和信息是否规范。
2.书面征询区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食药局的意见,审查企业公示年度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标准的企业,以局发文件报市局合同处。
(三)市局复审、推荐
1.对通过分局初审的企业进行复审,书面征询市局信用处的意见,审查企业公示年度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指导分局根据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推荐企业进行测评。
对符合推荐条件和标准的企业,上报工商总局。
五、时间安排
2月20日前分局完成企业申报工作。
3月15日前分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上报通过初审名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承诺书》。
3月30日前市局对通过分局初审的企业进行复审,确定推荐企业。
4月30日前市局指导分局在线填录企业申报数据和信息,应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企业合同信用状况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及推荐企业名单上报工商总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工作,加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各分局要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分阶段、按步骤做好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并按照“守合同重信用”推荐条件和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申报企业不符合推荐条件和标准的,不得通过初审。
(三)强化服务,按时报送。各分局要把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和创造性服务融入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中,主动指导企业在线填报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数据和信息,并按照时间安排上报通过初审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
附件:1.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2.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承诺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