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冀南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创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适应新时代科普工作需求,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我们起草了《邯郸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基地,是指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市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申报范围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
(一)场馆类:是指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天文馆、标本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
(二)非场馆类:是指依托各类科技特色资源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和科技工作的场地,或是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工作的媒体和机构。包括: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地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科普网站等。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突出的科普业绩,有显著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示范、带动及辐射作用。
(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具有明确的科普主题,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五)自愿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六条 科普基地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
1.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2.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
3.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年。
(二)非场馆类
1.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等要有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展牌、演示设施设备等;
3.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年;
4.传媒组织等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开展经常性的线下科普活动。
四、申报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申报时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邯郸市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3.近两年科普工作计划、总结;
4.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5.单位相关资质证明、人员资质、学历证明、科普场地和设施等相关材料;
6.其它能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市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各县(区、市)所辖单位由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驻邯省部属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可直接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评审认定
(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评审。
(二)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布,颁发“邯郸市科普基地”牌匾和证书。
五、主要职责
第九条 科普基地要通过科普展览、科技演示、科普讲座、科技传播等形式,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条 科普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期间,积极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法人变更、承建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提前逐级向市科技局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要加强基础条件建设,不断对展出和活动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同时要做好基地设施的保护、修缮和环境美化工作。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每年度末要对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积极配合开展科普统计,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统计报表。
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普基地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普基地开展的重大科普活动要向市科技局报告备案,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备案情况作为重新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科普基地从文件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2年,到期按照市科普基地申报标准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科普基地将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普示范基地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市科普基地称号: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科普活动,不具备市科普基地基本条件的;
(四)发生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不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邯郸市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邯科〔2010〕36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