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0-08-19 浏览:41次 来源: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推进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2020年8月14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均作出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发布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在处置程序、销毁范围、销毁方式等方面指导做好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工作。   总体看,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扎实开展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震慑了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但一些地区还存在销毁不环保、程序不规范、物品随意放、滞压时间长等现象。在调研中也发现,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存在经费短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推进落实。依法制定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文件,是规范销毁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意见》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9部门,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销毁工作中存在问题基础上,6月初形成《意见》初稿,经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及法律专家、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于6月22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社会反馈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上述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深入会商研究,按照“能吸收、尽吸收”原则依法予以采纳,于8月14日正式联合印发。   三、《意见》制定依据   一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也有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意见》执行上述规定,明确侵权假冒商品销毁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严格依法开展销毁工作。   二是《意见》与《商标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列举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种类,为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开展、落实销毁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同时,考虑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的开展,《意见》所列举的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种类难以穷尽。为此,《意见》专门规定,其他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意见》起草过程中坚持依法原则,《意见》内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四、《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无害化处理、杜绝再流通原则,主要目标是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意见》规定了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工作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销毁范围,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二是明确销毁时限,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法审结案件后应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但两种情形例外:第一种是提前销毁,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物品,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第二种是滞后销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依法予以销毁;三是明确分类处置,根据侵权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四是加强污染防控,落实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五是加强物品保管,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建立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台账,严防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侵权假冒商品;六是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处置全过程依法合规。   《意见》要求切实做好保障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侵权假冒商品保管、运输、处置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预算;二是深化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注重宣传引导,营造打击侵权假冒的良好氛围;四是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下一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督促指导,推动《意见》有效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销毁工作组织开展、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年度绩效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