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此次申报工作。
网上申报起止时间:2021年3月1日~ 3月31日17:00。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提高推荐项目质量,特规定申报单位网上上报市科技局时间为 2021年3月25日。3月31日省关网前,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将对网上提交项目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企业完善后再上报。3月25日前未提交项目,至3月31日省关网前,不影响网上申报。
联 系 人:发展规划科 郭书妤
联系电话:2129112
附件: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申报2021年度中央引导地方
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和《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21年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要求
2021年度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的项目,具体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指南代码:6020101)
1.支持方向:优先支持面向我省高质量发展和产业创新的重大需求,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以及围绕信息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和生物安全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卡脖子”问题,向前延伸研发链条,组织实施的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引领性且已取得一定研究基础、能为解决行业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提供理论支撑、破解关键科学原理、机理机制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30~5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研究方向明确,有良好的研究基础,项目实施期内有望取得重大研究进展或理论突破。
(2)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3)优先支持承担过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有较强基础研究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团队申报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指南代码:6020201)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我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依托技术人才优势,聚焦我省重点行业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瞄准世界一流、国内空白、产业急需,牵头实施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尽快取得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成果和战略产品。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70~1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应有一定研究基础,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主攻方向紧密相关,应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
(2)项目可在较短期间内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或标志性成果,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3)优先支持我省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研发项目。
(4)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为已经科技部门纳入管理序列的,在建设期内的不列入支持范围。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指南代码:6020301)
1.支持方向:
(1)重点支持围绕河北省特色产业、现代化城市治理、生态修复、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应急技术与装备、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等产业领域实施的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
(2)重点支持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助力乡村振兴,在贫困地区(原我省45个国定贫困县区域)组织实施的科技扶贫项目,前期已有一定的帮扶基础,在开展技术成果示范、推广、应用同时,组织开展广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动,扩大脱贫成效,促进产业发展。
(3)重点支持纳入“百城百园”行动的秦皇岛市、固安县,石家庄高新区、唐山高新区,邯郸农业科技园区和辛集农业科技园区,围绕“百城百园”行动主题(产业),开展实施的成果转化项目。纳入“百城百园”行动的市(县)、园区,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50~1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应由企业牵头承担。项目依托的科技成果已较为成熟、知识产权归属清晰,适宜在一定范围内示范转化应用。
(2)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实施的有关对象达成合作意向,确保项目立项后能顺利实施,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
(3)科技扶贫项目中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主持或参与实施的项目。
(4)不支持纯研究开发类、临床研究类和只注重商业化盈利的项目。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项目(指南代码:6020401)
1.支持方向:
(1)重点支持在我省已获国务院或科技部批复的有关创新载体区域内,围绕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组织实施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重点支持创新载体区域内企业为实施主体,围绕创新载体产业发展方向,联合开展的跨区域产学研合作项目。
支持的创新载体及区域包括: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高新区、保定高新区、唐山高新区、承德高新区、燕郊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石家庄、唐山、邯郸、威县、涿州、丰宁、滦平、沧州、三河、大厂、固安、辛集、定州、衡水、张家口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唐山市)、国家创新型县市(正定县、固安县);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廊坊、正定、平泉、迁安、武安)、国家级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30~5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在创新载体区域内注册经营。
(2)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提供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已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过服务。
(3)优先支持创新载体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面向行业技术创新需求牵头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
(4)跨区域合作项目中优先支持京津冀合作项目。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注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含)前,具备支持方向中所指的相关资质。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行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为196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对在职在岗的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三)项目申报遵循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规则。申请人(含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在研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研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申报项目与本批次申报总数不可超过2项,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名)最多申报1项。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不纳入上述限项范围。
(四)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申请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2。项目立项后,中央引导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五)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
三、其他要求
(一)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二)实施期1年以上的项目,应分年度确定绩效指标。特别是立项第一年度应有明确可考的绩效指标,此项内容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成果转化项目和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的绩效目标,应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数、技术合同成交额、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人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次)、开展创业辅导活动(场次)、带动脱贫人数(人)等指标。
(三)有在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企业以及截至2021年1月1日引导资金项目验收不满1年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支持范围。
(四)专项资金不得列支间接经费和绩效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项目涉及伦理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需要由相关医疗机构提供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
四、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流程
登录“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操作。该专项实行“无纸化”申报,具体操作说明可查看“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中的《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
(二)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起止时间:2021年3月1日~ 3月31日17:00。
网上归口推荐截止时间:2021年4月2日17:00
(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资源配置管理处 0311-85829184
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311-86252089 66568698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