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火字〔20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我中心就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和入库企业信息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服务工作
(一)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收尾工作
各地科技部门应在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评价信息表在线形式审查和公示公告,确保系统里待办任务全部清零。
(二)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摸底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须提供2020年参与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截至2020年10月20日提交评价信息表的企业)在2020年5月汇算清缴中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具体包括:享受户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研发费用总额。
二、信息抽查工作
(一)抽查范围
截至2020年10月20日获得2020年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www.innofund.gov.cn)上公告为准。抽查企业名单按不低于5%比例由系统随机确定。
(二)抽查内容
1.企业自主填报的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情况;
2.各地科技部门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的其他抽查内容。
(三)组织和安排
本年度信息抽查工作起止时间为通知发布之日至2020年11月15日。抽查工作由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评价工作机构对被抽查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核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提供信息化支撑。
1.请被抽查企业于2020年10月底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等证明材料。
2.各地科技部门须严格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能提供有力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编号。
3.请各地科技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放管服”工作的要求,高度重视并依法依规组织好本次抽查工作,在抽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严守廉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三、年度总结工作
请各地科技部门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总结收尾工作,相关工作总结(格式参考附件)请于11月15日前报送我中心,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建议也请随时联系我中心。
业务咨询:010-88656235 88656238
系统支持:010-88656314 88656316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