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0-08-02 浏览:32次 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对失业登记人员就业服务,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52号,以下简称《通知》)。

拓宽登记失业人员范围

《通知》规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明确将失业登记年龄范围扩展到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取消了农村劳动者必须就业满6个月后才能进行失业登记的限制。

扩展线上线下登记渠道

完善了线上线下相互补充的失业登记申请渠道。劳动者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失业登记,也可登录河北省人社服务公共平台(https://he.12333.gov.cn/)或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平台(http://www.12333.gov.cn/)申请失业登记。

明确登记失业申办材料

劳动者登记失业,只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人社部门通过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比对核实劳动者身份信息;通过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协同的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登记等信息对比核实劳动者参加或享受养老保险信息、就业状态信息;必要时可采取调查方式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信息进行核实,以信息化手段简化失业登记申办材料。

享受七类公共就业服务

1.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介绍后续就业服务、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

2.介绍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

3.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

4.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

5.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6.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在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

7.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对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失业登记期满续登与注销

为精准掌握失业登记数据,加强动态管理,规定了失业登记有效期为1年。登记失业人员可在有效期满前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失业登记续登。申请续登与申请失业登记渠道相同,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续登,也可登录河北省人社服务公共平台(https://he.12333.gov.cn/)或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平台(http://www.12333.gov.cn/)申请续登。逾期未续登的,可随时重新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以下四类情况的劳动者,按规定注销其失业登记,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告知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处于就业状态的;终止就业要求的;超出失业登记有效期未续登的。
《通知》的出台,使失业登记更加便捷、规范,确保失业登记应登尽登,为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有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