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联控战疫情 社保业务不见面办理倡议书

时间:2020-02-01 浏览:30次 来源: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维护参保群众权益,河北省社保局将采取切实措施,推行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网报系统、“河北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易人社”等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办理业务或提供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养老保险业务

(一)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缴费申报业务,有人员增减变化的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办理增减业务,前台业务岗线上审核后生成申报表,按税务机关要求缴费,所需纸质材料事后补报。没有人员变动的单位,可与前台业务岗电话联系(0311-85518408、85518978、85518497),直接生成申报表,生成缴费核定数,按税务机关要求缴费。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参保缴费凭证打印、关系转移申可通过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可通过电话向省社保局窗口咨询查询(0311-85518357、85518408)。

已办理了退休职工提前预审但需补充材料、以及未提前预审的,可发送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提交参保职工退休核准表和相关材料办理退休手续(邮箱:15511333399@163.com;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311-66908562、66908563)。

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待遇暂停、待遇恢复及信息修改业务,可通过网报系统进行申报,纸质原件材料通过快递邮寄(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号省招大厦三楼省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养老待遇计发处;联系电话:0311-85518391、85518395、85518375、85518363)。

(二)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在职人员增减、退休待遇停发及信息修改等业务,纸质材料原件通过快递邮寄(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号省招大厦四楼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大厅;联系电话:0311-85510169、85510170、85510175),并注明单位社保编号,由经办机构予以审核。缴费核定可由参保单位在网报系统自行申报。

(三)因疫情造成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审核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待疫情解除后,参保单位递交所需材料。

(四)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和待遇终止、丧葬抚恤费支付等其他结算业务,可通过电话预约方式办理。

二、工伤保险业务

(一)落实《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4号)要求,确保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前台申请按照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进行,可通过互联网在线上办理申请、补正等事项,纸质材料可随后邮寄。

(二)新发生工伤的待遇申领,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快递、EMS等方式提交原件,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gsbx119@163.com)。简化参保单位垫付、申领医疗费用流程,可利用全省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系统、传真、快递、电子邮箱等方式传递治疗申请。

(三)省本级参保职工因工和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一律实行全流程网上经办。不需面检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事项,要落实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鉴定结论书将全部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

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联防联控,共同做好疫情期间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确保参保群众权益不受影响。有什么需要,可拨打省社保局咨询电话(0311-85518341、85518379)或在“河北社会保险”公众微信号上留言,来电(函)必复。确需到社保经办大厅办理业务的,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安全,请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衷心感谢您的配合支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