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16〕6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全面推动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16年12月26日